二審維持一審法院裁定書

二審維持一審法院裁定書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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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法院一審和二審的區別有:

1、一審程序是基於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二審程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

2、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爲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係進行審查。二審法院審查的範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爲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3、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採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爲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