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監護人住所地

被監護人住所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被監護人住所地一定是戶口所在地嗎,謝謝回答

1、被監護人住所地,不一定是戶口所在地。
  2、根據民法的規定,住所地一般情況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但是,如果公民離開戶口所在地,到另一地方居住時間超過一年的,該地方爲經常居住地。這種情況下,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則爲法律上將經常居住地視爲住所地。

  民法通則
  第十五條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爲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爲住所。

  最高法院關於民法通則的意見
  9.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爲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戶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戶籍所在地爲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