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罪參與者

集資詐騙罪參與者

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發生在金融領域的犯罪活動也急劇增加,其中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爲危害最大的經濟犯罪活動之一,其嚴重破壞了國家的金融財稅秩序和社會秩序,直接危害到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金融詐騙犯罪已成爲當前金融領域的一大公害。依法防範和打擊金融詐騙犯罪活動,已成爲世界各國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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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參與者如何定罪




    依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達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達100萬元以上的,按集資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