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申請追加原告

繼承糾紛申請追加原告
原告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嗎

最高法《民訴意見》第57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從上述的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可以看出,我國把是否必要共同訴訟作爲追加當事人的標準。根據訴訟標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種類,共同訴訟可以分爲必要的共同訴訟與普通的共同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兩人或兩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併審理的訴訟。在共同訴訟中,共同起訴或共同應訴的人,叫做共同訴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