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承諾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承諾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因承諾方式的不同,對承諾的生效時間做了不同的規定。
一、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自然應當適用《民法典》第137條的規定,來確定承諾的生效時間。
承諾是以對話方式作出的,即受要約人透過面對面交談、電話等方式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和要約人受領承諾是同步進行的,沒有時間差。受要約人作出承諾並使要約人知道時即發生效力。
承諾是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比如受要約人透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當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承諾生效。這裏的“到達”並不意味着要約人必須親自收到,只要進入要約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夠控制的地方即可視爲到達,承諾被要約人的代理人收到也可以視爲“到達”。
二、透過受要約人的具體行爲,來確定承諾的生效時間。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爲時,承諾生效。
第一,根據交易習慣作出承諾行爲,通常是基於當事人之間具有長期、默契的合作關係,因此纔可以根據交易習慣作出承諾行爲。
第二,根據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行爲,是指要約中已經明確提出了受要約人應以某種行爲作出承諾。如,依價目表向書店緊急郵購司法考試用書,信中寫明如有,即刻發書。此時,書店作出寄送所購買書籍的行爲時,承諾生效,買賣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條,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爲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