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應發還是實發

代通知金應發還是實發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代通知金是應發數還是實發數

代通知金應以勞動者上月正常出勤的應發工資爲準,即包括加班費之外的其它應發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上海市進階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2009]73號

實踐中人們習慣於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代通知金”稱爲“N 1”意思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另外再加上一個月工資標準的“代通知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如需要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替代通知期工資(簡稱“代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