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的上個月實發標準是多少?

代通知金的上個月實發標準是多少?

職工患有嚴重疾病不能繼續從事勞動的,企業單方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必須要提前一個月告知職工。如果沒有按照規定辦理,企業要支付一筆代通知金。違規解除勞動關係的話,還可能涉及到經濟賠償。那麼,代通知金的上個月實發標準是多少?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代通知金的上個月實發標準是多少?

實踐中人們習慣於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和“代通知金”稱爲“N 1”意思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另外再加上一個月工資標準的“代通知金”。《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實施條例》規定“代通金”支付標準,應當以上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但只以單月的工資爲準,可能過高或過低,既有可能對用人單位不利,也有可能對勞動者不利,從整體上看不利於促進和形成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所以,結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個月的“工資標準”,應當是指勞動者的正常工資標準。如其上月工資不能反映正常工資水平的,可按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確認。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故應當是應發工資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列入經濟補償金基數的範圍:

1、勞動保護費用,如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2、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綜上所述,在企業沒有通知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上個月實發工資標準支付,在實踐中,這有很多弊端,因此,更多企業採取職工過去一年的平均月工資計算代通知金。另外,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可以主張經濟賠償,數額根據工齡和月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