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保險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

按保險標的價值在訂立合同時
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未約定保險公司如何賠付

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爲賠償計算標準。在實踐中,實際價值應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地的市場價格確定,沒有市場價格的,可以根據評估價格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