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令上註明了有效期

限制高消費令上註明了有效期
限制高消費令上註明了有效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已於2010年5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87次會議透過,現予公佈,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一日爲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設,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第二條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時,應當考慮被執行人是否有消極履行、規避執行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爲以及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條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爲: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