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限制高消費令期限嗎?

一、一般限制高消費令期限嗎?

一般限制高消費令期限嗎?

一般限制高消費令期限,《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限制消費令應當載明限制消費的期間、項目、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採取限制消費措施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向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也可以在相關媒體上進行公告。

第七條 限制消費令的公告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執行人申請在媒體公告的,應當墊付公告費用。

第八條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本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九條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本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

二、限制高消費令的範圍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爲。

被執行人爲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爲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一般來說,限制消費措施需要公民或者是單位提出書面的申請,一旦該申請被法院批准,那麼法院就會對特定的公民發出限制消費令,法院在採取此種間接強制措施之後,相應的公民就被納入失信名單。在限制高消費期間,不得實施任何高消費行爲,且必須按照規定履行債務的償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