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社會保險而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拖欠社會保險而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拖欠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怎麼辦?
一、根據您提供的資訊,依據法律規定可以爭取的權益有:1、因單位違法解除,您可以要求足額支付工資並要求補償金。2、公司沒有購買相應的社會保險,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補償金。二、具體法律依據如下: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在本案中,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就解除的事實及依據進行舉證,構成違法解除。因此,您可以要求單位支付您賠償金。三、爲使您的上述權益得到有利保障,建議您開始蒐集以下證據材料:1、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卡、單位蓋章確認的工資條、用人單位蓋章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2、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據,如書面通知、證人證言、錄音錄像等。3、如果可以,給領導做個錄音,證明辭退您的事實,固定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