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歲打工受傷,用人單位要擔責嗎

未滿16歲打工受傷,用人單位要擔責嗎
未滿16歲打工受傷,用人單位要擔責嗎
招聘時,用人單位未盡審查責任,違反了法定義務。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所以用人單位必須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