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囗頭上訴

刑事囗頭上訴
離婚可以口頭上訴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當事人提起上訴,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口頭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離婚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書狀,稱爲離婚上訴狀。離婚上訴狀的作用,主要是有利於保護第一審離婚案件敗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防止錯案的發生,有利於保證審判質量。


離婚上訴狀具有下列特徵:


(一)必須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


(二)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三)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製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狀中最主要的部分是上訴的請求和理由,即明確自己上訴要達到的目的,如請求變更子女的監護權,請求撤銷原不準離婚的判決准予離婚。上訴的理由主要是針對一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和錯誤,以及程序違法方面的問題,提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一審離婚案件可能是以判決形式作出,也有可能是以裁定方式作出。其中如果是判決的話,當事人在對判決結果不服的情況下,則需要在判決書送達之後的15日之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如果是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則此時就不能上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