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個人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十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爲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三個以上單位行賄的;(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歐陽律師建議:國家進行清正廉潔建設過程中,對行賄受賄打擊力度越發加大,企業經營應該避免觸及雷區。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爲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