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違建的行政強制執行的期限

拆除違建的行政強制執行的期限
拆除違建的行政強制執行期限
違法建築的強拆執行時效是2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計算;

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