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怎麼處理的

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怎麼處理的
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怎麼處理的
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按先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第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重新判決,並在判決中闡明改判的根據和理由。
3、原判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由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
4、發現一審法院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