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貪污罪的量刑

私營企業貪污罪的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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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營企業貪污的財產能否夠成貪污罪?

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貪污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因此,貪污罪的主體包括以下兩種人:(1)國家工作人員。(2)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3)其他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與上述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綜上,私營企業主一般不構成貪污罪的主體,但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除外,應以貪污罪的共犯論處。在私營企業如果貪污犯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概念如下: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爲。屬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