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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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要出示執法身份證;通知當事人到場 ;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製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