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追尾事故責任劃分

交通追尾事故責任劃分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爲。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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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追尾事故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的認定是與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章第五節高速公路的特別規定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的法律規範內容。只要你沒有違反上述條例內容並且所駕駛的車輛經技術檢測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性能檢測的情況下,該起事故應爲對方全責。(對方過錯行爲你可參考第八十條、八十一條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