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拆遷補償員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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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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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6條規定:因企業破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依法或者依據勞動合同對企業享有的補償金請求權,參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順序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七條內容是: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透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後執行。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也說是說,破產企業的職工就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有優先受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