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訴管轄後可以移送

應訴管轄後可以移送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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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訴管轄後還可以移送管轄嗎




    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爲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纔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