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交通事故逃逸

如何界定交通事故逃逸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爲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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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交通事故逃逸

何種行爲屬於我國刑法意義上的“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依據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三條的規定,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如何界定交通事故逃逸具體分析如下:逃逸行爲必須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爲前提條件。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即構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爲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脫離現場的行爲,才能認定爲逃逸。
脫離現場的目的必須是爲了逃避法律追究。確認行爲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觀目的。如:被告人王某負主要責任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王某駕駛的一重型汽車的左側與行駛摩托車的右側相刮,摩托車及駕駛人(當場死亡)倒地,汽車的左後輪將摩托車的後輪碾壓,被告人王某聽到自己駕駛的車輛發出異常聲響,且繼續行駛二十米後,方停車檢視車輛與摩托車是否相刮。其雖發現汽車二十米後有一摩托車及人員於地倒躺,因其未發現所駕車輛有刮擦痕跡,便駕車離開現場。被告人王某的行爲是否爲逃逸。筆者認爲,被告人王某的行爲屬於逃逸。因透過本起事故的責任認定,被告人負主要責任,已構成交通肇事犯罪;被告人發現車輛發出異常聲響後,停車後又發現了摩托車及人員在道路上的實際狀態,因此,其主觀上應意識到肇事的可能性,但其卻駕車離開了現場。從其駕車離開現場的客觀行爲上來看,其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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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兩種情形不應認定爲逃逸:
一、交通肇事後,肇事者已透過電話等方式報警,由於懼怕被害人親屬毆打而逃離事故現場,這種情況,不應按交通肇事後逃逸來處理。其目的是爲了避免被害人親屬對自己造成人身傷害,而不是爲了逃避法律追究;
二、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後,又投案的,不應認定爲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張某在交通肇事後,立即讓隨行的人員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當急救人員到達現場時,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此時被告人張某也負傷在身,其家人將其送往醫院,到達醫院後,其委託親屬向公安機關報案。該案就不應認爲具有逃逸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