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糾紛中懲罰性賠償標準是什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適用上述懲罰性賠償原則的具體情形有五種:(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三)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四)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五)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爲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