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委託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委託代理就是代理人以書面的形式委託代理人行使代理權。委託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點:
1、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爲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委託代理終止的例外:
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爲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並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3、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爲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爲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