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徵地拆遷遺留問題的措施

處理徵地拆遷遺留問題的措施
國企改制中歷史遺留問題的一次性解決

國有企業改制中會暴露出很多歷史遺留問題,如以前拖欠員工的工資、福利費、社會統籌、集資款,傷病殘職工的安置,退養職工的處置等等,這些問題應在企業改制中一次性予以解決,以免給改制後的企業留下尾巴,拖累改制後企業的發展。


(一)拖欠職工的工資、福利費處理


根據財企[2002]313號檔案的有關規定,企業賬面原有的應付福利費仍轉爲改制後企業的流動負債,賬面原有應付工資餘額中欠發員工工資部分可發放給員工也可在扣除個人所得稅後轉爲個人投資。


(二)拖欠或尚未建立職工的社會統籌處理


財企[2002]313號檔案規定,對於尚未建立社會統籌的企業改制時應爲員工一次性交付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的社會保險費,並從改制企業淨資產中扣除或者從改制企業剝離資產出售收入中優先支付,對於已建立社會統籌但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當以改制企業現有資產優先予以清償。


(三)職工集資款處理


改制企業未退還的職工集資款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長期負債的形式,另一種是入股的形式,對於這兩種形式的職工集資款都可以以現有資產進行清償,也可以在員工自願的前提下,轉爲員工對改制後企業的個人投資。


(四)尚未房改的員工住房處理


改制企業的員工住房,對於尚未簽訂合同、交付房款、進行房改的,應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房改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向員工出售,對於員工在房改中不購買住房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五)離休員工的醫療費、退休金處理


沒有納入社會統籌的離休職工的醫療費和退休金,改制企業可按照當時標準或參考當地政府出臺的標準,按照一定年限從改制企業的國有淨資產中扣除,並設定專門帳戶進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


(六)傷病殘員工的處理


對於傷病殘員工的處理,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或者按照當地政府出臺的標準一次性解除這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並使這部分員工能夠得到切實可靠的安置。


(七)內退員工的處理


對於改制前已辦理內退手續的員工,應計算其從改制時距正式退休年齡時需向其支付的退養費用和其他工資性費用,從國有淨資產中一次性扣除,並設定專門帳戶進行管理定期予以支付。另外,對於這部分員工也可以按照解除員工勞動合同進行經濟補償方式處置。


(八)停薪留職、放長假員工的處理對於停薪留職、放長假員工的處理,應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方式進行處置,具體工齡的確定應爲勞動部門認定的其工齡爲標準,一次性解除這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爲改制後企業減輕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