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中的共同原告的概念

繼承糾紛中的共同原告的概念
繼承糾紛中扶養關係的認定條件
繼父母對繼子女盡了撫養教育義務或者繼子女對繼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即形成扶養關係。 只要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就可認定繼父母對繼子女盡了撫養教育義務: (1)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 (2)除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費和教育費外,繼父母與未成年繼子女共同生活,對繼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負擔撫養費用,也應認爲形成了撫養關係; (3)只要繼父母與繼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認定他們形成了事實上的撫養教育關係。 繼子女對繼父母盡了贍養義務主要包括對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也包括提供住房保障、醫療費用等。 《繼承法》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