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非自主改制

企業非自主改制
企業“自主改制”爲基礎



因企業改制活動引發的糾紛,必須是建立在企業“自主改制”基礎上,即可以歸納爲人民法院主管範圍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才依法予以受理。本條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關於此類案件的受理原則和受理範圍。人民法院僅受理企業改制中基於平等民事主體關係而發生的民事糾紛,當事人因此發生的爭議纔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否則不能啓動民事訴訟程序,這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通則。人民法院受理因企業產權制度改造而發生的糾紛,是指平等的民事主體因改造企業產權制度而發生的民事權益糾紛。企業產權制度改造是透過企業發生民事行爲,設立民事法律關係實現的,如出售企業資產、企業兼併與分立、債權轉股。企業產權制度改造不僅涉及參與企業改制的相關當事人的利益,而且還涉及原企業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因此,凡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因參與企業改制而發生的民事糾紛和因企業改制涉及他人民事權益而引發的民事糾紛,均屬於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