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的標準是什麼

違約金的標準是什麼
違約金的標準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在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兩種情形的同時,還規定了兩種情形下違約金支付的具體標準: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
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具體的違約金數額法律沒有做出限制,需要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後,自然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若其中一方想要提前終止合同,可能就會對另一方構成違約,那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但勞動合同屬於特殊情況,在勞動者辭職要求提前解除的時候,通常情況下其實並不認爲是違約,自然也不需要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