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違約金標準是什麼

逾期違約金標準是什麼
《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一般情況下,雙方有合同約定的,按照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法定的原則,以合同上約定的比例執行;合同上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爲準。不過,合同中及實踐中約定違約責任承擔的比例一般不超過合同標的的30%,當然合同上的違約金比例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可以以實際損失爲標準進行適當調整,如若實際損失高於約定的違約金,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將違約金賠付額度予以增加,反之違約金過高於實際損失的,合同相對方也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將違約金賠付額度予以減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二款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