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合同

續簽合同
續簽合同
說明不全面,應當理解爲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其條件爲:1、勞資雙方連續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雙方第三次建立勞動關係時;2、勞動者已在本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3、勞資雙方對立事實勞動關係已滿一年以上,視爲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前述三種情況均需勞動者提出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意願,則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