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行政訴訟狀

土地行政訴訟狀
土地糾紛行政訴訟狀
有關土地糾紛行政訴訟狀需要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 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爲當事人。

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條 承包合同中有關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

第六條 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援;

(二)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爲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但屬於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第三人,請求受益方補償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