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鐵路局土地租賃和違建

鄭州鐵路局土地租賃和違建
土地租賃和土地出租的區別有什麼

1、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租賃屬於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於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2、法律關係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透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爲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爲主體。


3、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係,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綜合上面所說的,可以知道土地租賃是一種轉讓的過程,而我國對於土地的管理也是比較嚴格的,畢竟我國公民只對土地擁有使用權,所以涉及到土地租賃的,一定要按照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法律條文來辦理,也要繳納一定的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