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撤銷共同遺囑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撤銷共同遺囑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爲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爲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爲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能否撤銷共同遺囑

如果夫妻雙方健在,只要夫妻雙方變更或撤銷共同遺囑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就可以對夫妻共同遺囑進行變更和撤銷。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方已死亡,根據夫妻雙方在共同遺囑中意思表示的相互制約性在正常情況下另一方是不允許進行共同遺囑的變更與撤銷的。只有發生上述存在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出現剝奪繼承權的情形,或者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忠實履行贍養義務等情形時纔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撤銷共同遺囑,若確實存在上述情形法院應准許其進行變更或撤銷。

合立遺囑,又稱共立遺囑、共同遺囑或者聯合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遺囑人共同訂立同一份遺囑,對其死亡後各自或共同遺留的財產指定繼承人繼承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這是一種特殊的遺囑方式,雖然我國繼承法中未提及合立遺囑,但合立遺囑,特別是夫妻合立遺囑,作爲一個社會現象是客觀存在的。比如,一對年老夫妻自書一份遺囑,指定當兩人百年之後,夫妻共同財產由其子女如何分配繼承。此遺囑即爲夫妻合立遺囑。本案路某與翟某所立之遺囑即爲夫妻合立遺囑。

對於自書型的遺囑,在訂立之後可以自行選擇公證,對於不公證的情形,也不會影響其司法效力,但若是對於某一特定的財產,存在多份的遺囑,那麼就會是已經辦理了公證手續的,纔會有效。對於共有財產,在訂立遺囑時,也需要獲得對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