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繼承遺產嗎

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繼承遺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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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此時建立的僅僅是同居關係,而不是受法律保護的夫妻關係。而在同居期間可能發生一方死亡的情況,那麼此時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繼承遺產嗎?本站小編馬上爲您做詳細解答。

一、一般情況下,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繼承

未按《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間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張自己享有繼承權的。這是因爲未婚同居不具備“夫妻的名分”。

我國婚姻法規定,進行結婚登記是婚姻合法有效的形式要件,登記後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但是,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可知,1994年2月1日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可認定爲事實婚姻關係。

二、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繼承的情況

(一)如果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經開始同居的,由於法律承認他們的事實婚姻關係,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爲死者的配偶繼承遺產。

(二)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遺囑的形式將遺產的全部或部分留給另一方,則生存的一方完全有權利繼承這份遺產。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

三、同居期間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期間財產如何認定和分割歷來是當事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法院判案的難點。相關的法律依據只有一個相近的司法解釋,就是1989年最高院公佈實施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產,可以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即“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退還。”

附: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嚴格來講,男女之間如果是屬於同居關係的話,同居期間一方死亡的,此時另一方是不能作爲其配偶繼承遺產。不過凡事總有例外的時候,若雙方之間被認定構成事實婚姻的話,那麼此時就可以繼承死者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