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不還離婚不分

欠債不還離婚不分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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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債可以不還嗎

在我國老百姓的觀念中“欠債還錢”與“殺人償命”一樣,是不可動搖的觀念,但是就象精神病人殺人後可以不負刑事責任一樣,不是所有的債務都要受到法律的保護的,如過了時效的纔要求履行的債務、非法債務、無證據證明存在的債務等許多情況。

簡單講一下時效的問題,一般民間借貸的時效是兩年,即從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兩年內計算。如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在2000年1月1日還清欠款,但是至2002年1 月1 日,債務人也未還清欠款,債權人也未起訴,則債權人的債權在這時在時效方面已不受法律保護了,他如果向法院起訴債務人,債務人完全可以拒絕履行,法律也會支援債務人的說法,債權人的錢就不會收回了。

非法的債務法律也不保護。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合法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法律的保護。但是如果違反法律或是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爲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如張某明知李某要去賭博,還要借錢給他以充賭資,顯然張某的債權不受法律保護。再如王某在賭博中輸給李某3萬元,無錢支付,打欠條一張,李某若以此向法院起訴,要求王某還賭博中的賭帳,則法院不會支援這種訴訟請求。

另外,很多情況下債權與與債務人是存在非常親近的關係的,如朋友、親戚、鄰居等關係,故在他們之間存在借貸時有時雙方僅是存在口頭的君子協定,約定還款期限,並無文字的材料,但是一旦雙方存在履行上的矛盾或是一方因遇到不測而無法還款時,債權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護,因爲起訴時手中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債務關係。這種情況下債權人手中沒有具體的欠條,但是他與債務人均心知肚明存在的“無形的欠條”卻因無證據存在而失效了

欠債還錢可以說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有些人可能認爲自己不具有還債能力了,那麼是不是就可以不用償還債務。然而這樣顯然會對出借人不公平,於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作爲出借人應當積極的採取措施來爲維護自身的權益,若需要去法院起訴的話,那麼就要抓緊時間了,畢竟受訴訟時效的限制,超過了規定的時效,就會喪失勝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