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員工作職責

法院執行員工作職責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作爲一名法院執行員工作職責是什麼?

  一、依法執行本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以及法律規定應由本院執行的仲裁文書公證債權文書;

  二、依法執行外地法院委託本院執行的案件;

  三、依法執行上級法院指令本院執行的案件;

  四、依法做好委託執行工作;

  五、協助外地法院做好執行工作;

  六、接受上級執行機構對本部門工作的指導監督,隨時請示彙報工作,取得上級執行機構的支援和配合;

  七、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法院及本院有關執行工作的規定,確保程序合法、操作規範、裁決公正、工作高效、服務文明、效果良好,力求收到最好的執行效益;

  八、做好執行程序中的指導工作,爲當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權利提供服務;

  九、加強對執行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的學習,堅持案件集體研討和重大疑難案件的請示彙報制度,不斷提高本庭執行隊伍的司法能力;

  十、加強對新形勢下執行工作的調查研究,積極推進執行工作改革和執行工作規範化建設,健全和完善執行工作機制,認真總結執行工作經驗,努力化解“執行難”;

  十一、做好執行案件統計和統計數據的報送、利用工作;

  十二、以執行工作爲中心,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擴大辦案效果,力求實現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十三、做好日常接待和信訪接待工作,宣傳法律法規,耐心解答當事人和相關人員提出的法律問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疏導和服判、息訴、罷訪工作,防止出現重大信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