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後24小時訊問

強制措施後24小時訊問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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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傳喚24小時內可以訊問幾次

公安機關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但對案情複雜,違法行爲依照法律規定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訊問查證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訊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對需要傳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
第四十六條傳喚違法嫌疑人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並出示傳喚證。
對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傳喚到案後,應當立即補辦傳喚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第四十七條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訊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訊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的,辦案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第四十八條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行訊問查證。
公安機關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但對案情複雜,違法行爲依照法律規定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訊問查證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非經強制傳喚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訊問。
訊問,應該立即進行。並不得超過12小時,有嚴重情節經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訊問查證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