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意願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續簽意願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續簽意願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關於勞動合同續簽意願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做以下回答,
1、關於《勞動合同續簽意向表》的法律效力:該表是用人單位爲了瞭解員工對於勞動合同到期後的意向所做的調查表,是雙方續簽勞動合同的一個意向性檔案,其性質是雙方對於續簽勞動合同的意見表達,並非勞動合同,不具備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因此,即使該表上“部門意見”一欄寫着續簽一年,也只代表單位的意見,對你並無約束力。你仍可提出自己的要求。
2、按照《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規定,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你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3、《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給予經濟補償(第44條第1項爲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因此,除非合同到期你不同意續訂外,你合同到期後離職,用人單位都應該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爲你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年計算,支付半個月工資。
4、根據你說的情況,用人單位應該和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一定要籤固定期限合同,你可向勞動局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即使你離職,用人單位也應按照你工作的年限給予你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