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喚24小時內可以訊問幾次

公安機關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但對案情複雜,違法行爲依照法律規定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訊問查證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

在傳喚24小時內可以訊問幾次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訊問違法嫌疑人,可以到違法嫌疑人住處或者單位進行。對需要傳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也可以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

第四十六條傳喚違法嫌疑人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並出示傳喚證。

對當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傳喚到案後,應當立即補辦傳喚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第四十七條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和訊問查證結束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訊問查證結束時間並簽名。拒絕填寫的,辦案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

第四十八條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進行訊問查證。

公安機關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但對案情複雜,違法行爲依照法律規定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訊問查證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非經強制傳喚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進行訊問。

訊問,應該立即進行。並不得超過12小時,有嚴重情節經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以上負責人批准,訊問查證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