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

直至上世紀八十年代,國務院首次明確了一些適宜承包的生產建設項目經營項目可以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爲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2000年頒佈了《招標投標法》。新世紀以來,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提速,招投標市場也在這番工程建設浪潮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與此同時,招投標實踐中的問題也不斷涌現,其中招投標糾紛的救濟就是一個重要的方面。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原來規定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但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現在是不是取消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字眼已經取消,可在實際操作中個別地方政府爲了減輕投標單位資金壓力,在出臺的地方法律法規中還會要求“遞交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