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殺人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殺人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又稱“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介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和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中間介態,屬於行爲人由於年齡、精神狀況等原因,在實行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爲時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較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有一定減弱的情況。現代各國刑法對於部分刑事責任能力人實施犯罪行爲的,一般明文規定減輕其刑事責任,予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行爲內容中僅部分不符合法律行爲成立的必備要件,因而其部分內容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爲。世界各國的法律對於此類法律行爲的效力規定不盡相同。德國和瑞士的民法規定:法律行爲中部分無效的將導致其全部行爲無效;英美各國和某些大陸法國家的法律則認爲:只有在行爲無效部分構成全部法律行爲的條件時,才導致行爲整體無效。

有些人可能從來沒有聽說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這個詞彙,比如說,年滿14週歲低於16週歲的這些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能力就是受到限制的。刑事責任能力受限制的這些人犯故意殺人罪的情況下,按照法律的規定,司法機關只能從輕甚至免予刑事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監護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