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根據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將人分爲無刑事責任能力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是那種。本文主要介紹什麼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對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應該怎樣處罰?詳情請看下文。
什麼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是指刑法中規定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主體。
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1、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週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屬於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
3、 盲人
4、 又聾又啞的人
處罰規定
《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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