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責任如何劃分

工程質量責任如何劃分
工程質量責任如何劃分
比如建設單位採購的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或國家、行業標準導致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是責任主體。勘察、設計單位借用資質或超越資質,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勘察、設計單位是責任主體。施工單位除了應當具有相應資質外,還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的要求及相關技術規範進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如果因施工單位未履行合同義務和法律規定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是責任主體。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檔案上簽字,對設計檔案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