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無效婚姻第十條如何規定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釋義】 本條是關於無效婚姻的規定,是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規定。無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男女兩性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