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起訴

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起訴
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起訴狀
當單位不服勞動仲裁裁決起訴狀可以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進行書寫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爲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進行擬寫申請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