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撫養權起訴需要什麼材料

變更撫養權起訴需要什麼材料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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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變更孩子撫養權需要什麼條件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後由於工作或生活條件發生了重大變化,而提起變更權訴訟的案件。歸納起來,大致可分爲以下三種情況:

(一)原撫養方因經濟困難、失業或患病,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據統計,在離婚案件中,雙方當事人的婚姻存續時間在8年以下,離婚時子女年齡在6歲以下的比例超過80%。對於這類案件,考慮到子女尚年幼、讓女方撫養較爲合適的實際情況,法院一般都傾向於把小孩裁判由女方攜帶撫養。但隨着子女的成長,子女教育、醫療等所需撫養費用越來越大,不少原來取得子女撫養權的當事人,更因失業、患病等原因,經濟條件發生了改變,已無力繼續承擔子女的撫養費用。

(二)原撫養方外出工作、生活,難以照顧子女。

原來取得子女撫養權的當事人,離婚後爲了維持生計,不得不長期在外地工作和生活,但這些子女的戶口並沒有隨撫養人遷移到新的工作和生活地點,導致子女無法在撫養人新工作或生活區域內的學校就讀,而仍留在戶籍地繼續學業。這樣,撫養人實際上難以承擔起照顧其未成年子女的責任,爲了使其子女得到家長良好的關心和照料,原撫養方便向法院提訴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三)無撫養權一方移居香港或國外,要求子女隨同生活

中國居民移居香港、北美、澳洲等地區的情況增多,原來無撫養權的一方當事人因爲將要移民到經濟相對發達的國家或地區,要求子女隨同生活,希望小孩能獲得較好的學習和生活條件,而起訴請求變更撫養權的案件也有所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