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內合同到期

哺乳期內合同到期
哺乳期內合同到期順延是怎樣的

1、根據相關規定,當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者還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那麼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到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3、4款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和終止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員工的勞動關係;


3、如用人單位在三期結束後,終止員工的勞動關係,那麼就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和第47條規定,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是單位在維持或者提高原合同的基礎上提出續簽勞動合同,而員工拒絕續簽,那麼用人單位終止其勞動關係,不需要支付賠償;


4、以上的情況,單位只要有證據證明已經在合同期滿書面告知,自動延續合同期,那是屬於合法行爲,不存在違反相關的法律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3年勞動合同到期後,雙方再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無具體規定。新勞動合同的期限,雙方約定即可,均不違法。


雙方簽訂2次固定期限後,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14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續簽。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所述,關於哺乳期內合同到期順延是怎樣的小編已經爲大家解答了,如果勞動者要與用人單位要簽訂勞動合同是需要跟勞動者進行協商的,關於勞動合同要具備哪些條款在勞動合同當中是有規定,如果關於勞動者的切身利益的條款沒有協商好的話,是需要及時訂立補充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