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構成及法律效力是什麼

表見代理的構成及法律效力是什麼
簡述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和效力到底是什麼啊?
 (1)無權代理人並沒有獲得本人的授權。在表見代理的情況下,行爲人未經授權而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爲。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表見代理亦屬於廣義的無權代理的範圍。   (2)相對人主觀上須爲善意、無過失。所謂主觀上是善意的,是指相對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無權代理人實際上沒有代理權,所謂無過失,是指相對人的這種不知道並不是因疏忽大意或懈怠造成的。如果相對人明知行爲人無代理權,或者應當知道行爲人無代理權,卻因過失而不知,則他對無權代理行爲亦負有責任,因此在法律上沒有必要對其進行保護。   (3)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所訂立的合同,本身並不具有無效和應被撤銷的內容。如果具有上述因素,顯然該合同應按無效和可撤銷的規定處理。   (4)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爲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這一要件是以行爲人與本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法律上的聯繫爲基礎的。這種聯繫是否存在或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通常情況下,行爲人持有本人發出的證明檔案,如本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有本人向相對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權的通知或公告,這些證明檔案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依據。   在構成表見代理的情況中,相對人相信行爲人具有代理權,往往與本人具有過失有關,但表見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主觀上有過失爲必要條件,簡述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和效力即使本人沒有過失,只要客觀上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依據,即可構成表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