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表見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爲在客觀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爲。
要成立表見代理,應當具備如下構成要件:
1、存在代理人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實際擁有代理權,則爲有權代理;
2、相對人主觀上爲善意。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道行爲人所爲的行爲屬於無權代理行爲;
3、第三人在客觀上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存在客觀事由,並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是成立表見代理的根據;
4、相對人基於這個客觀情形而與無權代理人成立民事行爲。相對人雖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但最後並未成立民事行爲,不發生表見代理。
表見代理依法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即無權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於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變更或消滅相應的法律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九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爲有效。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爲,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爲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