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所構成條件

表見代理所構成條件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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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


1、須行爲人無代理權

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爲人無代理權。所說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爲時無代理權或者對於所實施的代理行爲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於有代理權,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爲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爲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繫爲基礎的。這種聯繫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爲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通常情況下,行爲人持有被代理人發出的證明檔案,如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對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權的通知或者公告,這些證明檔案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客觀依據。

3、須相對人爲善意且無過失

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爲人所爲的行爲系無權代理行爲。如果相對人出於惡意,即明知他人爲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爲,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民法通則》第66條第4款規定,相對人知道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爲人實施民事行爲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相對人和行爲人負連帶責任。

4、須行爲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爲具備民事行爲的有效要件

表見代理髮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見代理應具備民事行爲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備民事行爲的有效要件,則不成立表見代理。